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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0 15:58:53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法规,旨在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具体行为

扰乱航空器、车船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记录管理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应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异议处理

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处理异议。

信息报送与采集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通报与补救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国家旅游局旨在加强旅游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公民的文明出游意识,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