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饮水安全法》,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划定。一般来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级。
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点为中心,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要统一交给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也要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级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但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准保护区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相比前两者要宽松一些,它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可以改建。
此外,保护区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
水源地所处地区的气候、地质、水源地因地形影响的污染物传播和水系流动范围。
水源地附近的污染物源。
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保障,受到的污染类型及抵抗力。
水源地附近的社会经济建设,以及其他影响水源净化的设施等。
在实际操作中,保护区划分还应参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进行,确保保护区的划分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议:
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公众应提高环保意识,遵守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