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是一种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其基本流程如下:
发货与委托 :收款人根据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凭证,连同有关发票附件送开户银行办理托收。转寄与通知:
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发票等附件转寄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
验货与承付:
付款人接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审查无误同意付款,则通知银行付款。如不同意付款,则应在承付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通知银行拒付。
适用范围与条件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特点: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
该结算方式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过程,由银行办理款项划转。
交易双方必须定立经济合同,信用较好,并需向银行提出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注意事项: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通过以上流程和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确保了交易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货款结算,降低了交易风险,保障了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