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火灾危险性主要根据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物质的不同性质,以及工艺设备、生产方式等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生产火灾危险性分为以下几类:
甲类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主要具有极高的火灾危险性,如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例如: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如可燃性液体、气体、固体等危险化学品。例如: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主要为可燃固体。例如: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类
生产过程中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例如: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为不燃烧物质。例如: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此外,对于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如果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则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当某一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该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以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