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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9

时间:2026-03-20 14:17:47

2022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报告主体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报告内容

婚姻状况。

职业情况。

房产信息。

投资情况,包括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

家庭成员的工作学习情况。

其他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报告原则

如实报告,不得有任何隐瞒。

材料存在造假或者隐瞒不报等问题,会影响到个人的选拔任用,严重的话,还会被处分。

隐瞒后果

无正当理由未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合计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将被视为隐瞒不报。

组织将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报告时间

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除年度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发生规定情况的,应当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

监督与执行

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制度,加强廉洁自律,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