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由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由农牧渔业部发布。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是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养殖和捕捞活动。
渔业方针
国家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技水平。
渔业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渔业资源保护
建设单位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时,应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保护渔业资源。
渔场和渔汛生产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原则进行安排。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