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业务原则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账户开立
证券金融公司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还需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客户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需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进行书面和电子记录和保存。
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合同签订
证券金融公司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转融通期限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转融通期限自资金或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交易时间
接受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的可撤销。
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转融资交易规则
接受证券公司的转融资申报类型包括竞价申报、再借申报和其他申报。
转融资期限不超过182天,按1-28天、29-91天、92-182天期限区间确定转融资费率上下限,并根据市场状况动态调整。
转融资竞价申报指令应符合申报期限为1-182天、申报费率不低于费率下限且不高于费率上限、申报费率为0.01%的整数倍、单笔申报金额为100万元的整数倍等条件。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时,合并持有的股份超过5%的,其减持股份应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因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股份低于5%的,买卖股票适用于短线交易等。
提高上市公司股东转融通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相关业务。
业务监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对券商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对券商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转融通业务的稳健运行,防范风险,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