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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时间:2026-03-20 13:14:03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要求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需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处罚措施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设施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建议相关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