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联合发布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966-2024),该标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标准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举了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术语和定义
对标准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排放方式的不同,将电镀废水排放标准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并规定了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7项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设置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其他污染物项目排放监控位置设置在废水总排放口。
污染物监测和监控要求
详细规定了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监控要求。
实施与监督
明确了标准的实施和监督要求。
此外,标准还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含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含汞、铅、镉、铬(包括六价铬)等第一类污染物及含镍、含银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预处理设施出水口。若对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相同污染因子的污水、含镍污水、含银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指未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集中预处理设施出水口。
电镀废水排放标准还包括以下具体指标:
硫化氢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mg/L。
重金属指标:水卤素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2mg/L。
有机物指标:有机氮、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5mg/L和5mg/L。
亚硝酸盐指标:亚硝酸盐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mg/L。
磷酸盐指标:磷酸盐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
水浊度:排放的废水的水浊度不得超过20NTU。
建议电镀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水污染物排放,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