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时间段,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休养期间。
工资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应继续享受与受伤前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期限: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转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因此建议参考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