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而制定的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部门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市场与经销商要求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市场管理制度
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食品经营者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食品安全信息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
实施重点
国家相关部门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质量检测信息、销售信息进行全程监管和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分析和发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场、经销商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并设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和信息公开机制,以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