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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

时间:2026-03-20 10:39:38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

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微信使用保密

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音频、视频资料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不在微信通信中引用国家秘密文件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和文号。

不在微信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正在传达贯彻和执行的涉密事项名称和内容。

不得将正在酝酿、起草、讨论还未形成正式文件、未进入定密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的事项内容、名称,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谈论、传播。

不得将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音频、视频文件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不得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环境、涉密信息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资料使用微信传播。

不得将未经有权发布机关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对策、措施内容,包括文本、视频、音频、图像等,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不得将未经领导或者有权发布机关同意发布的领导工作行程、安排、随行工作视频、图像等使用微信传播。

不在与党政机关以外的微信群、朋友圈微信通信中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党政机关内部事项及工作相关信息。

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时,要正确拟定密级,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的单位或者符合保密要求的地方印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须送往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

收发、传递密件工作中,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签收时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按照知悉范围分发。传递密件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指派专人进行。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渠道传递,严禁通过国际互联网、非涉密电子政务外网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管理使用密件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的知悉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传阅密件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读人直接传给他人(即横传)。保存密件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要求的部位场所。

复制、转发密件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得删除密级标志,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印戳记,编制序号并视同原件管理。

摘抄、引用和汇编时,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批准汇编的涉密文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一致,应当按所汇编涉密文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密级标志。摘抄涉密文件须参照原文件定密,不得擅自改变密级和扩大知悉范围。

销毁密件时,须经机关、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私自销毁密件或当作废品出售,应送往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

手机使用保密

不能使用来路不明的手机。

不能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

不能带手机进入涉密场所。

不能拍摄涉密事项。

不能随意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

不能在手机中存储或发布任何涉密的文字或图片,以及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