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是中国针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所制定的法规,它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定义必须招标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他规定
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
该规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