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虚假诉讼的定义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以下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法律适用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新增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些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