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则,它详细规定了与专利相关的各种手续和程序。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修订历史:
关键点
递交文件的形式
专利法和细则规定的手续应以书面形式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体现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文件的语言要求
提交的文件应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采用规范词;
对于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注明原文。
递交文件的日期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邮戳日不清晰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修订历史
1985年1月19日:首次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
1992年12月12日:第二次公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2001年6月15日:第三次公布,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
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202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
最新修订内容
2023年12月11日的修订:
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以上信息提供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基本框架和关键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