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适用范围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评估情形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评估管理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评估机构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评估程序
企业发生需要评估的情形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