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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时间:2026-03-20 06:39: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于2022年3月16日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其他经营者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商业道德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知名商品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虚假宣传

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互联网时代跨领域竞争的司法需求,司法解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

商业秘密

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管辖权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这些解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加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