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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时间:2026-03-20 06:32:35

200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包括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废物。

具体到2008年名录中的废物种类,可以参考以下几类:

腐蚀性废物:

具有腐蚀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毒性废物:

具有毒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易燃性废物:

具有易燃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反应性废物:

具有反应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感染性废物:

具有感染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此外,2008年名录还包括一些特定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例如:

电力生产:产生的油状飞灰、烟尘等。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在金属羰基化合物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分的废物。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非特定行业在金属羰基化合物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分的废物。

铍及其化合物生产:铍及其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渣、集尘等。

这些废物因其危险特性或潜在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而被列入200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需要按照特定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