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电商创业 >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05:50:58

《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更新,以下是更新后的主要内容:

总则

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适用范围包括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货物。

定义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种类,包括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使用的货物,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等。

税收征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关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前置审批

取消了暂时进出口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

企业在申报前可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口货物确认申请书》,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

货物管理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总延长期限不超过3次。

ATA单证册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或灭失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

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异地复运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附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项。

这些更新旨在进一步规范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简化相关程序,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时,仔细阅读并遵守最新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