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保密守则的“十不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关机密。
2. 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 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或涉及密级内容的文件、资料。
4. 不准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事项。
5.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6.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机关秘密。
7.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 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
9. 不准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
10. 不准在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家和军事机密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