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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时间:2026-03-20 05:32:11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主要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标准

A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COD(化学需氧量)≤60mg/L、BOD(生化需氧量)≤20mg/L、SS(悬浮物)≤20mg/L、NH3-N(氨氮)≤15mg/L、TP(总磷)≤0.5mg/L、TN(总氮)≤15mg/L。

B标准:适用于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污染物控制项目与A标准相同。

二级标准:

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COD、BOD、SS、NH3-N、TP、TN等,具体限值较一级标准稍宽松。

三级标准:

适用于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与一级标准相同。

此外,各地方可能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例如,云南省昆明市A级出水标准的TP控制指标不高于0.05mg/L,属于全国最严标准之一。

建议: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排放,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对于特殊区域(如重点流域、封闭水域等),应执行更为严格的一级标准A。

污水处理厂应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以便未来升级和达到更高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