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规约有两个不同的含义,分别对应两个不同的国际条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也被称为《罗马条约》。
签署时间:1957年3月25日。
签署地点:罗马。
签署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内容:包括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生效时间:1958年1月1日。
影响: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步骤,最终导致了欧洲共同体的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签署时间:1998年7月17日。
签署地点: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
签署国:通过外交会议通过,有120票赞成,7票反对。
生效时间:2002年7月1日。
内容: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CC)。
特点:规约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限制国家官员的豁免权,并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地位。
总结:
《罗马条约》: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条约,签署于1957年,生效于1958年,涉及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建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签署于1998年,生效于2002年,旨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犯有严重国际罪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