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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

时间:2026-03-20 05:09:50

罗马规约有两个不同的含义,分别对应两个不同的国际条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也被称为《罗马条约》。

签署时间:1957年3月25日。

签署地点:罗马。

签署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内容:包括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生效时间:1958年1月1日。

影响: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步骤,最终导致了欧洲共同体的成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签署时间:1998年7月17日。

签署地点: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

签署国:通过外交会议通过,有120票赞成,7票反对。

生效时间:2002年7月1日。

内容: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CC)。

特点:规约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限制国家官员的豁免权,并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地位。

总结:

《罗马条约》: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条约,签署于1957年,生效于1958年,涉及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建立。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签署于1998年,生效于2002年,旨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犯有严重国际罪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