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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时间:2026-03-20 05:08:25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区分我国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并提供建筑气候参数。该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并与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相协调。

标准内容概述

总则

目的:区分不同气候条件对建筑的影响,提供建筑气候参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其他规定:在规划、设计、施工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气候区划

区划原则: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相关图件的规定。

气候要素:常用的气候要素包括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具体分布应按标准附录的规定采用。

区划指标

一级区划

主要指标: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

辅助指标: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

各一级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二级区划

在各一级区内,选取能反映该区建筑气候差异性的气候参数或特征作为二级区区划指标,具体指标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具体区划指标

一级区划

严寒地区(Ⅰ):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相对湿度≥50%,年降水量200-800mm,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d。包括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部,内蒙古中、北部及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分地区。

寒冷地区(Ⅱ):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18~28℃,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包括天津、山东、宁夏全境,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及河南、安徽、江苏北部的部分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Ⅲ):1月平均气温0~10℃,7月平均气温25~30℃,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40-110d,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0d。包括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全境,江苏、安徽、四川大部,陕西、河南南部,贵州东部,福建、广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部分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Ⅳ):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29℃,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00-200d。包括海南、台湾全境,福建南部,广东、广西大部及云南西南部和元江河谷地区。

温和地区(Ⅴ):1月平均气温0~13℃,7月平均气温18~25℃,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0-90d。包括云南大部、贵州、四川西南部、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

严寒地区(Ⅵ):1月平均气温0 ~ -22℃,7月平均气温,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285d。包括青海全境,西藏大部,四川西部,甘肃西南部,新疆南部部分地区。

寒冷地区(Ⅶ):1月平均气温-5~ -20℃,7月平均气温≥18℃,7月平均相对湿度,年降水量10-600mm,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包括新疆大部,甘肃北部,内蒙古西部。

建议

在实际工程中,应用《建筑气候区划标准》时,建议结合具体项目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详细查阅相关气候参数和建筑要求,以确保设计的建筑既满足功能需求,又能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