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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时间:2026-03-20 05:00:05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总质量限制

公路货运车辆的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

各轴载重限制

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8吨。

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7吨。

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1吨。

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

特殊情况

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因超限超载而导致的公路损坏和交通事故。建议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