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下:
短期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长期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保底标准
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和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封顶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特殊情况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标准的5%。
这些标准适用于2019年,具体实施可能会因地区和企业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病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