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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0 03:30:4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开办旅馆的条件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申请开办旅馆需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的规定

必须登记旅客信息,查验并如实登记旅客的身份证件。

接待境外旅客时,需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财物保管

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禁止行为

严禁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

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公安机关职责

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协助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开办旅馆或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罚款。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可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他

旅馆内开办娱乐、服务场所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无人认领的按规定处理。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以上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