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包括:
不准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不准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兼职兼课、有偿家教;
不准强制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不准以任何名目乱收费;
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不准私自办班、有偿补课;
不准违规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布置惩罚性作业;
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学生代改作业;
不准占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
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生;不准训斥、指责家长;
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
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儿;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私利;不准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品;
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
不准酒后上课;
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
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
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
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教师的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违反这些规定的教师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