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的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配备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站房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分级与适用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类微型消防站和二类微型消防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生产厂区、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企业等占地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单位,应建立一类微型消防站。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面积超20000平方米)应建立一类微型消防站。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商业楼、写字楼,应建立一类微型消防站。
易燃易爆生产、存储、经营等企业,未达到建立专职消防队标准的,应建设一类微型消防站。
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一类微型消防站。
除应设立一类微型消防站单位外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类微型消防站。
项目构成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
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装备配备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微型消防站能够有效应对初起火灾,提高单位的火灾防控能力。建议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这些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