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特定过失情形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依照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即时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已经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