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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6-03-20 01:07:21

婚约财产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被告任某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声称的订婚事实不存在

原告声称与被告于2020年2月7日相识,并于2020年2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然而,作为正常人的思维,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订婚彩礼的数额不符合地方习俗

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婚习俗及其标准,订婚彩礼最普通的已达到3.3万元,最高甚至达到8.8万元。如果原告仅支出1.2万元作为订婚彩礼,根本不会得到被告父母的支持。原告所称12000元订婚彩礼,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见面礼金。

原告的行为违背常理

原告在双方相识不到半月的情况下,单方面捏造订婚事实,并将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返还,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婚约财产的性质

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订婚过程中,按照习俗互赠的财物。如果婚约解除,订婚期间互赠的财物应当返还给对方。

三、答辩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原告的返还彩礼请求。

认定见面礼金为普通礼金

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12000元不是订婚彩礼,而是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而支出的普通礼金。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请求法院查明双方是否真正举行过订婚仪式,以及原告所支付的12000元是否属于订婚彩礼。

综上所述,被告任某认为原告张某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所支付的12000元为普通礼金。

此致

敬礼!

答辩人:任某

日期: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