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暗访调查。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
定义:药品飞行检查是指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涵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职责分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检查原则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
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信息公开
检查结果应公开,重大或典型案件可向社会公开。
廉政纪律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或商业秘密。
启动条件
投诉举报或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风险。
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
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
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检查方案
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检查人员
由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员或其他授权人员组成,可邀请专家参加。
检查人员应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需回避。
检查方式
不预先告知,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问题开展检查。
被检查单位义务:配合检查,提供材料,如实回答询问。
检查记录:及时、准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收集证据。
抽样检验:按规定抽样,样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或鉴定。
证据保全和行政强制:可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药监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报告事项:需要增加力量、延伸范围、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立案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等。
检查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增强药品监管的突击性和高效性,确保药品安全风险的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