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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3条

时间:2026-03-20 00: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如下:

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他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债务利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

一般的债务利息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利息,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的,不计算利息。

加倍支付利息的支付方法为:债务人没有还清的债务乘以万分之1.75的日利率乘以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的债务利息和加倍的债务利息。一般的债务利息在法律文书中是确定的,如果没有的则不需要支付;加倍的债务利息则是根据计算所得的。

总的应支付的迟延债务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加加倍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的期限应当为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款完毕之日,如果债务人分次还款的,则计算到每次履行还款之日;如果是法院提取借款人的存款等财产的,则加倍的期间应当计算到提取之日;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变卖的,则计算到财产完成变卖之日。以上所说的利息率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促使债务人按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