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流程如下:
拟定收回方案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
履行报批程序
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公告
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当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听证。国土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依法定职责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审批方案
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拟定的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进行审批。
补偿
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用途等具体情况计算补偿金。
下达收回决定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
注销登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建议:
在整个流程中,确保所有步骤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听证和补偿环节,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