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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时间:2026-03-19 22:58:19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下是具体的兑换标准:

全额兑换

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且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半额兑换

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且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也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不予兑换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兑换流程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金融机构应在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并在硬币专用袋上加盖“兑换”戳记。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金融机构责任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人民币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