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要内容:
目的: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原则: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
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指导监督工作,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禁止出租情形: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房屋状况、租金和押金、租赁用途、安全性能、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
三门峡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协同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
备案登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及信息采集工作。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协同机制:公安机关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登记,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元江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30日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元江县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行为。
原则: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诚实守信。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综治中心、社会工作部门、住建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
备案登记: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协助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7日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原则:自愿、平等、互利。
禁止出租情形: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查封或限制权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权属争议、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工作。
这些管理办法均旨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