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即返工:
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产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检验记录》内。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做出决定(让步接收、返工、报废等),由品控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让步接收:
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本企业为食品行业产品不存在让步接收情况。
报废处理:
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
严重不合格处理:
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防止不合格产品区,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质量负责人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
管理、技术、过程或体系等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处置:
由综合部的对出现不合格的进项分析,必要的采取纠正措施。
禁止采购和销售不合格食品:
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合格食品存放与标识:
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报损和销毁:
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并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纠正预防措施:
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责任追究:
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销毁流程:
确保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得到合法、安全、环保的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重新流入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流程包括收集与分类、销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销毁过程的实施、销毁过程的监督和记录审核。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健康,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操作流程,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不合格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