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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时间:2026-03-19 22:06:38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指中国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于 2017年开展的中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活动。该次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背景与目的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可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这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涵盖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时间与安排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

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2018年:

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2019年:

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普查组织与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

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普查数据质量

此次普查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在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其他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普查结果

2020年6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报显示,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普查摸清了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掌握了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为加强污染源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等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