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包括收养人具备收养能力、无子女或已有子女但愿意收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
这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明确的亲子关系认知,并且这种关系得到了亲友、群众及有关组织的公认。
双方需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这表明收养人实际承担了养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抚养责任,形成了实质上的亲子关系。
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由于事实收养关系未经过法定的公证或登记程序,因此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
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意味着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定关系已经结束,被收养人开始享有养父母的法定权益。
在具体案例中,如张丽自幼被过继给张某,双方以养父女关系共同生活多年,且事实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尽管未办理合法手续,但由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收养关系仍然被认定为成立,并享有法律上的亲属权益。
综上所述,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行为、公开承认以及社会的公认,即使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