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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6-03-19 20:1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占用耕地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未标明的,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包括经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税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依据条例、细则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免税和减税情况

免税范围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在一定条件下可减税。

其他规定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定条件下可免税。

纳税人应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需将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