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执行规定。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占用耕地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未标明的,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包括经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税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依据条例、细则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免税和减税情况
免税范围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在一定条件下可减税。
其他规定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定条件下可免税。
纳税人应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需将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