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主要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以下是具体的鉴定标准:
四肢损伤
手、足骨骨折。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阴囊、阴茎挫伤。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外伤后血尿。
脊柱韧带损伤。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头颈部损伤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²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²以上。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头皮创。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眼部挫伤。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涎腺其导管损伤。
其他损伤
烫伤达真皮层。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以上。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
这些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