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群体:
现役军人:
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指战员。
残疾军人:
包括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
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退伍军人:
包括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
烈士遗属:
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病故军人遗属:
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现役军人家属:
包括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老战士群体,如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西路红军老战士和 红军失散人员等,他们享受特别的抚恤和优待。
这些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各种形式的优待,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