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是由公安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旨在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燃烧性能要求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墙体规定
非幕墙式建筑:
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其他民用建筑:
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施工规定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日常使用规定
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该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防火设计和施工要求,确保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建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