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事假规定
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年休假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3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0天。
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其他规定
请假人员因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病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可按病休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务员在因病或事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工作效率和管理的规范性。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文件,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