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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时间:2026-03-18 10:55:4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是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原则

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

遵循的原则包括: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公开、公正、效率;依法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听证程序

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其他规定

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