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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3条

时间:2026-03-18 10:4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如下:

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他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计算方法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了被执行人在未按时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注意事项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建议:

当事人在面对金钱给付义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若遇到执行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