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哺乳期期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哺乳期一般为12个月,即到婴儿满1周岁哺乳期即结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权利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在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其他规定
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婴儿,并且不会因怀孕、生育和哺乳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