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58条规定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组成和职权,具体如下:
股东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无论是股东,不管他持股大小,也不需要选举,自然就是股东会成员,依法享有参会、选举、提案、质询等权利。
股东会的法律地位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以把一些权利授予董事会行使,但是有些事是必须股东会决议的。
股东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相关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通过参与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股权可以自己去开会,也可以委托别人去开会,委托的别人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这些规定确保了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股东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