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当场或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具体规定如下:
当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日内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此外,对于公告送达的情况,公告期为三十日或六十日,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建议:
行政机关应尽量确保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公告送达,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