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 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法院没有指定具体的答辩期,则一般默认为十五天。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案件后续的二审或再审中提出,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将不予审查。此外,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在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阶段才提出,那么法院同样不予审查。
总结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窗口为:
1.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或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
2. 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而不能书写答辩状,此时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建议在收到起诉状后尽快评估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避免因错过提出期限而丧失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