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 《关于禁毒的决定》。这项决定是我国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使得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它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窝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此外,该决定还新增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罪及其刑事责任,以及非法提供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对于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